为确保从事接触有毒有害健康工作的教职工身体健康,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根据辽高教字(1984)297号文件精神,根据《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参照原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从事健康工作及营养保健暂行规定》(草稿)和大连市大劳安字[1996]1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在国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制定本暂行规定。
对有害健康工作的教职工实行营养保健,是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各单位在执行中必须在设备、工艺、防护上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努力减少或避免职业危害。
一、各单位必须按照《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劳动者,采取保健措施发放劳动保健食品或者费用。
二、发放范围仍按劳动部、财政部等七个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63〉中劳护字126号、〈63〉财经制王字1462号)中规定的发放范围。
学校具体:
(一)触放射线类工作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范围和
(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范围和标准略。
(三)凡学校符合享受保健食品的工种,是有明文规定的及经过大连市劳动局劳动监测部门来人签定批准的。
(四)现学校享受保健食品的部门有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食品工程系、学院档案室。
三、发放办法及标准
(一)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以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时,只准
享受其中之一种。
(二)保健待遇,根据大连市规定的甲、乙、丙三级折
成现金发给。学校执行的等级标准为两,每人每月20至25元。
(三)健食品的管理本应严格按实际工作日支付,为了便
于管理,学校直接按照年度限额下达。半年下达一次。
(四)由各部门专人填报《享受保健津贴人员登记表》一式
二份,由领导签字,报人事处签批发给。
(五)新增加的有毒有害工种,要附劳动部门的签定意见,
需部门审报、审批核准后,方可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