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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3-12-06      访问次数: 59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方案的通知》(辽教办〔2012〕4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旨在强化实践教学、鼓励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磨练创业意志、提高创业能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三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共三级,鼓励二级教学单位自主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第四条 项目由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管理,自主完成。以“研究过程”为主,强化实践能力和个性培养,在注重项目实施过程的同时,也要形成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研究成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宣传统战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实施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从课程建设、学生选课、考试、成果认定、学分认定、灵活学籍管理、个性化培养方案制定等方面出台更多的配套管理办法。

 

第七条 科技处负责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科技成果管理、转让、推广以及知识产权保护。

 

第八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程中心、各类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 实行导师制,由人事处研究、制定将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承担项目执行工作纳入工作量管理体系的具体办法,通过政策鼓励,特别是调动高水平教师和青年教师参与项目指导的积极性,形成稳定的指导团队,促进我校优秀指导团队的建设。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负责动员、组织学生参与,做好大学生职业发展课程建设和就业市场、就业信息化建设,提升创业、就业指导与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宣传统战部负责营造创新文化氛围,搭建学生学术交流平台。

 

第十三条 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评审专家组,聘请各个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秘书1名。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指导咨询、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并对学校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成立由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领导为组长,专业带头人和校企指导教师为成员的教学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项目的初审、推荐申报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面向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项目主持人必须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十六条 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每个团队不能超过5人,一般3~5人为宜。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选择1名相关学科的教师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课题可以由学生提出,也可由学生和导师共同拟定,或由导师提出,学生选择。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的申报采用立项制,由申请者填写《大连海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书》自主申请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的评审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注重学术性、实用性、创新性和先进性,采取教学单位工作小组初审,学校专家组终审确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审批立项通知发布后,项目主持人需认真填写《大连海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依托学校各实验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校内外实践基地,制订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有效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评审专家组和教学单位工作小组负责对每个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主要检查项目为:是否按原方案进行,学生投入项目的时间,指导教师的指导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等,并提出实验与研究改进建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撰写《大连海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设计说明书、专利、产品实物、获奖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通过项目主持人汇报、答辩等程序,由学校专家组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等成果必须标注:本项目受“大连海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周期原则上为1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设立不低于3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有效实施,并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持人在经费额度内自主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立项经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时,由项目主持人及指导教师签署合同书并下拔50%项目经费,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事求是、诚实守信、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拨另外50%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于延期的项目,学校不予追加经费,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三十条 项目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三十一条  把“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系列课程列入本科专业的培养方案。

 

第三十二条 要求每一名在岗教授、副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每两年内至少提出1项适合大学生科研训练的研究项目供学生选择,至少指导1名以上大学生开展创新性实验研究项目。

 

第三十三条 通过项目结题验收的学生可获得培养方案中相应的创新创业类公选课学分,成绩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四条 邀请著名企业的成功人士、杰出校友、创业成功人士等来我校开展创业讲座、创业论坛、创业沙龙等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1.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2.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3.管理不善,造成学校财产巨大损失;

 

4.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海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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