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保护,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各单位、部门及进入校园内从事建筑、经营、服务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所有单位都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检举。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全民动手和造福人民的方针。
第二章 环境保护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学校环保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组织全校环保工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后勤管理处承担。
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全校环保工作的实施情况。
2.严格控制可能污染环境的项目在校内实施。在学校受到外界污染后,负责调查协调处理。
3.负责组织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计划,并提出实施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4.督促学校有关单位对废液、废渣、废气(以下简称“三废”)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5.监督检查基建项目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及“三废”治理工程执行情况及验收工作。
6.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做好科学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动群众、树立典型、推广治理的好经验。
第三章 环境保护的工作内容
第五条 凡是我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必须执行“三废”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完成的规定。
第六条
凡是我校各单位进行可能产生污染的基建项目、科研项目及教学活动,必须经校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核,无“三废”治理措施或治理技术不成熟的不能投产和施工。
第七条 对教学、科研及生产、生活、经营中产生的“三废”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禁止将剧毒、强腐蚀药液等直接排入下水管内。
第八条 实验动物由专人从有饲养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实验后的动物尸体及时焚烧掩埋或按环保要求处理。
第九条 对散发有害气体、粉尘及毒物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设备应严加控制。配备的防污染装置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第十条
实验室、锅炉房等的噪音不得超过环境噪音标准;超过标准的应采取消音、隔音、吸音等措施,使之符合标准。
第十一条 加强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形式的活动普及环保知识。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对积极探索“三废”治理途径,攻克技术难关,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
第十三条 凡是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不遵守相关制度而造成严重污染事故者,视其情节将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我校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环保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