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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洋大学教师攻读研究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3-12-06      访问次数: 29

 

第一条 报考条件

 

1.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来校1年经教学基本技能考核良好以上,可申请报考在职研究生。

 

2.报考计划内统招统配博士研究生的,若服务期未满,按协议需向学校交纳违约金。

 

第二条 审批程序

 

1.本人到学校网站人事处主页下载并填写《大连水产学院报考研究生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讨论同意,并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

 

事处师资科。

 

3.人事处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组织遴选,确定是否列入当年培养计划。

 

第三条 经费

 

1.被列入学校培养计划的专任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所需的培养费由学校、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学校和所在单位承担部分最高限额为15000元和300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攻读硕士学位所需的培养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2.攻读博士研究生,学校凭其录取通知书或培养协议书支付应承担部分的80%,余下的20%待取得学位证书后支付;所在单位凭其录取通知书或培养协议书一次性全额支付应承担的部分。

 

3.学校除承担规定的培养费外,不负责其他方面的费用。

 

第四条 管理

 

1.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习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攻

 

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习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超出上述规定年限,学校不再支付余下的20%学费。

 

2.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在本市就读的教师可以减免1/2的教学工作量;在市外就读的教师可以减免2/3的教学工作量,同时校内责任岗位津贴也相应减少。就读期间,工作量的减少不影响年度考核、评优和工资晋级等。

 

3.学习结束后,由人事处师资科负责验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将其复印件和学习档案存档。如涉及到待遇问题,以证书上的日期为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服务期

 

1.经批准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者,完成学业后,应回校工作,服务期不少于5年。

 

2.没完成服务年限的,因个人原因(调离、自费出国等)离开学校者,除偿还学校承担的培养费外,还需按未完成的年限向学校交纳每年5000元的违约金。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连水产学院教师攻读研究生的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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