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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洋大学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意见(修订)
发布时间: 2013-12-06      访问次数: 27

 

随着我校办学规模的扩大以及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几年引进了一批不同层次的新教师。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做好新教师的岗前培训和青年教师的培养及管理工作,使他们尽快适应我校教学和科研工作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培养原则

 

坚持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综合素质,在培养过程中保证师德教育和业务水平提高并重;坚持以在职学习为主,提高青年教师的学历层次;坚持以校内培养为主,采取指导教师全程指导的方法提高新教师的教学基本技能;坚持有计划地自主学习为主,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过程中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二、培养要求

 

1.思想政治要求

 

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努力改造世界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树立人民教师的荣誉感,增强事业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谦虚谨慎,实事求是,尊重中老年教师,团结合作,顾全大局,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业务水平要求

 

青年教师在业务上要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基本的教学技能、初步的科研能力和较好的外语水平。对具有硕士学位的新教师的具体要求是:1年掌握教学基本要求,2年能够独立开课,3年确定科研方向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3.综合素质要求

 

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心理素质好,工作积极进取,生活乐观向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

 

三、新教师岗前培训

 

1.培训的目的:为确保补充到我校的教师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责,通过基础理论知识和教学实践能力的培训,掌握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初步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念;熟悉教育活动中的心理现象和规律,提高教育教学工作的技能和水平;进一步树立为人师表、依法从教的观念,成为懂法、守法、护法的人民教师。

 

2.培训对象:应届毕业生和没有高校教师资格的教学人员。

 

3.培训内容:按照《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的内容为基础知识和教学实践培训两部分。

 

基础知识培训包括: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内容。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类毕业生,可免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

 

教学实践培训包括听课、备课(教案)、试讲、实验(助课)、教育技术等内容。有过1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实践经历的教师可不参加该项培训。

 

4.培训形式:基础知识的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方式进行,由辽宁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安排。教学实践的培训由各院(系)组织实施;1年后学校统一进行教学基本技能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继续培训1年;2年内考核不合核者,调离教师岗位。

 

5.培训目标:理论课培训后取得辽宁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核发的岗前培训合格证,达到申领教师资格证的基本条件;教学实践技能培训后,达到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承担教学任务,熟悉并掌握教学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

 

 

 

四、青年教师培养

 

1.各教学部门要在统筹考虑、全面安排的前提下,选派教学经验丰富、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治学严谨、思想作风好的教师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实践、帮助制定业务提高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引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研究等工作。

 

2.各个教学单位在新教师进校后,可采取示范教学、集体研讨、相互听课、领导督查、期末总结、年终交流等办法,确保新教师一年内过好教学关。青年教师要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听课、备课和讲课等教学实践环节,不断提高个人的教学水平。

 

3.新教师经过2年的教学工作实践后,对思想素质好,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青年教师,可以进行重点培养,优先选派国内外进修学习。

 

4.对实践技能要求较高的专业青年教师,应该安排到实习基地进行实践实训研修,根据专业性质不同,研修时间一般为1-6个月。研修期间减免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各教学单位要做好实践实训研修计划,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基础上,分批选派研修教师。

 

5.青年教师在掌握教学基本技能的同时,要积极为开展科研工作做好前期准备。各教学单位要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青年教师参加学生管理、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五、新教师及青年教师的管理

 

1.新教师参加工作第1年均实行坐班制,原则上教学工作量不超过教师标准教学工作量的50%。在此期间,新教师要重点学习教学基本规律及基本技能,了解学校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

 

2.各教学单位要根据青年教师培养目标,在新教师进校3个月内,为其制定为期2年的培养计划,选派指导教师。培养计划要求一式4份,学校人事处、院(系)、指导教师和本人各1份。

 

3.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外出进修、研修教师的指导和管理,教师进修、研修要履行审批程序,结束后要分别向学校和本单位提交进修(研修)总结,人事处将存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考核、聘任的依据。

 

4.对不尊重导师、不认真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培养计划的青年教师,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期晋职晋级;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教学事故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5.学校每2年举办1次青年教师课堂讲课比赛,对获奖者给予表奖并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6.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在6年内,硕士毕业的青年教师在3年内,未达到中级职务水平,要调离教师岗位。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9-2010学年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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